生二胎需要退独生子女费吗?

近几个月以来,关于二胎的话题是源源不断。大多数人结合家庭条件及夫妻身体状况来考虑是否要生二胎,还有人有考虑生了二胎由谁来带。除上之外,还有市民在担心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依法生二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是否也要如数退还?

虽然独生子女费不多,但必竟“吃进嘴里的肉要重退出来”谁都会有点不乐意。而关于退与不退的问题,有很多普通市民弄不太清楚。有些地方没有要求退还,但也有些预生二胎的夫妻被要求如数退还。

近日,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对此,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今年5月份最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这真的是最新政策吗?

其实,为了明确政策界限,打消群众顾虑,国家卫计委早在今年年初各地尚未将“单独二胎”政策落地时,就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这意味着,新政策不具有溯及力,这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符合新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调整目的。

河南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以“每个省份情况不同”来解释收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且不说国家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即使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讲,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公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生二胎,也不应影响因为同样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而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这是基于行政信赖原则得出的基本结论。

老百姓因为信赖政府、信赖政策而响应独生子女政策,因而享受按政策给予的奖励费,这是他们积极守法应得的奖励。没有相反的违法行为发生,政府无权追回奖励费用。

而老百姓依据政府的新政策生二胎,也是一个积极守法的行为,一不存在违法性,二不影响原政策实施时期的“独生子女状态”,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收回独生子女费。

否则必然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从另一个方面讲,追缴已经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着对公民行为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是不应该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况公民在两个时期都是积极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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